400-0715-08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45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3,013.5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5.50元。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2]1-84号《验资报告》,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9,040.50万元变更为12,054.00万元,公司总股本由9,040.50万股变更为 12,054.00万股。同时,公司股票于2022年8月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二)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以及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调整后经营范围如下: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浅层地热能源开发及应用;城市集中供热节能监控系统、供热计量控制系统、热量表、燃气供热系统的研发、生产、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热计量产品、机电产品、自研产品批发、零售及安装;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及配电动力柜的生产、销售及安装;智能电器、智能控制器、智能开关、智能插座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
集成电路开发及销售;热力生产、销售;建筑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环保技术开发、转让及服务;环保设备研发、生产、安装和售后服务;节能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内容,结合公司上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等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第三条 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上市日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第三条 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13.50万股,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2022年8月8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石家庄高新区裕华东路455号润江总部国际9号楼,邮政编码:【】。 第五条 公司住所:石家庄高新区裕华东路455号润江总部国际 9号楼,邮政编码:050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发行上市后的注册资本】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54.00万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浅层地热能源开发及应用;城市集中供热节能监控系统、供热计量控制系统、热量表、燃气供热系统的研发、生产、技术服务、技术转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浅层地热能源开发及应用;城市集中供热节能监控系统、供热计量控制系统、热量表、燃气供热系统的研发、生产、技术服务、技
让;热计量产品、机电产品、自研产品批发、零售及安装;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及配电动力柜的生产、销售及安装;智能电器、智能控制器、智能开关、智能插座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集成电路开发及销售;热力生产、销售;建筑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环保技术开发、转让及服务;环保设备研发、生产、安装和售后服务;节能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术转让;热计量产品、机电产品、自研产品批发、零售及安装;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及配电动力柜的生产、销售及安装;智能电器、智能控制器、智能开关、智能插座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集成电路开发及销售;热力生产、销售;建筑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环保技术开发、转让及服务;环保设备研发、生产、安装和售后服务;节能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发行上市后的股份总数】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2,054.00万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六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备案。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九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九十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应在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一百一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上述机构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上述机构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述机构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深交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程中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程中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第一百六十一条 ......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提名委员会提名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交所的惩戒等。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交所的惩戒等。 ......
第一百六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行编制。
第二百三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因有新增条款,因此其他条款所对应的条款数以及其他条款中所引用的条款数均做出同步调整。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指定人员办理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